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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者定義

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

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新制與舊制障礙類別對照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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