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ICF新制鑑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
並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申請福利及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採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
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
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
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實施,除了可瞭解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
也重視其所處環境對個人活動表現的影響,
而透過主動的評估,才能按照身心障礙者的實際狀況及需求,
提供個別化與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使資源做最有效的分配。
新制鑑定的改變
l 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l 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l 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改為由醫療及社工 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礙證明。
l 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l 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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