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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特殊教育

什麼是特殊教育?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都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所規劃、執行之教育作為,都稱為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法第一條)
 
什麼是資賦優異?
資賦優異是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特殊教育法第四條)
什麼是智能障礙?
智能障礙是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三條)
什麼是視覺障礙?
視覺障礙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二、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四條)
什麼是聽覺障礙?
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二、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五條)
什麼是語言障礙?
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其狀況及鑑定標準如下:
一、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二、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三、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四、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六條)
什麼是肢體障礙?
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七條)
什麼是身體病弱?
身體病弱,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八條)
什麼是嚴重情緒障礙?
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九條)
什麼是學習障礙?
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
什麼是多重障礙?
多重障礙,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一條)
什麼是自閉症?
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二條)
什麼是發展遲緩?
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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