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者定義
身心障礙者是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
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新制與舊制障礙類別對照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 |
09 |
植物人 |
|
10 |
失智症者 |
|
11 |
自閉症者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 |
|
14 |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1 |
視覺障礙者 |
02 |
聽覺機能障礙者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 |
|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04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
|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 |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8 |
顏面損傷者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3 |
多重障礙者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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