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真理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真理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提民國111年6月10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第一條 |
為獎勵成績優異品行端正之特殊教育學生,致力於專業能力養成,並努力積極學習,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真理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就讀本校碩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
第三條 |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之本校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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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
第四條 |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規定之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 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
第五條 |
本辦法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附表。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
第六條 |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本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本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教育部備查。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教育部請撥獎補助經費。 |
第七條 |
經費來源視當年度主管機關預算提撥辦理,新制申請之學生教育部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本校自籌辦理。 |
第八條 |
一百一十學年度以前(含一百一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
第九條 |
一百一十一學年度以後(含一百一十一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各項成績審議其優先順序。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表】
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
類別﹝依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
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證明規定之等級﹞ |
獎學金 ﹝單位:新臺幣元﹞ |
補助金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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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
大專院校 |
高級中等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
大專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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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
輕度 |
五千 |
三萬 |
三千 |
一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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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 |
六千 |
四萬 |
四千 |
二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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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 |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或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生 |
一萬 |
四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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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為獎勵成績優異品行端正之特殊教育學生,致力於專業能力養成,並努力積極學習,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真理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1.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條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就讀本校碩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 |
1.依照學生修業年限,訂定申請次數上 限。 2.規定各教育階段修習學分數下限。 |
第三條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之本校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獎補助: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
1.申請之學生需持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2.依照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班級排名,核發獎補助金。 3.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發給獎學金。 4.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發給補助金。 5.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
第四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二目規定之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
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
1.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除以三餘數未滿三人時,得增加補助一人。 2.符合申請獎補助資格者,應擇一申領。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附表。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
1.依照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對應身心障礙輕度、中度以上、資賦優異,發給不同金額獎補助金。(附表) 2.持有鑑定輔導委員會證明,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比照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本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本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報統計表送教育部備查。並應同時造具請領名冊報教育部請撥獎補助經費。 |
1.申請之學生需在時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畢業生需另外提供畢業證書影本備查,逾期不予受理。 2.需在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報部備查。 |
第七條 經費來源視當年度主管機關預算提撥辦理。 |
本校獎補助金所需經費,教育部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本校自籌辦理。 |
第八條 一百一十學年度以前(含一百一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
一百一十學年度以前(含一百一十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畢業後,將全面適用新制。 |
第九條 一百一十一學年度以後(含一百一十一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各項成績審議其優先順序。 |
若申請人數超過補助名額,需進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建議審議標準可由成績、班排名、操行成績等做為參考依據。 |
第十條 本辦法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