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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4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11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9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9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9 3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5 1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8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1 9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3 3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友善學習環境,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設置「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目的如下:

  • 建立本校特殊教育支持體系,推動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工作。
  • 宣導特殊教育理念,並提昇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學習,建立自信,發展潛能並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擔任執行長,資源教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當然委員包括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各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資源教室主任,另聘請特殊教育專家乙名、身心障礙學生乙名、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代表乙名擔任委員。其中特殊教育專家、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代表由資源教室推派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由身心障礙學生於資源教室年度聚會時機,進行遴選。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每學年由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 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 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務。
  • 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務。
  •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務。
  • 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務。
  •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將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經公平程序充分討論後議決。
  •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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