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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4 月 29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9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6 年 9 月 1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供友善學習環境,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依據特殊教育法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 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設置「真理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目的如下:

  • 建立本校特殊教育支持體系,推動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工作。
  • 宣導特殊教育理念,並提昇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學習,建立自信,發展潛能並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生事務長擔任執行長,資源教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當然委員包括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台南校區行政處處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專案申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各學系主任、諮商衛保中心主任、台南校區行政處教學事務組組長、台南校區行政處營運管理組組長,另聘請特殊教育專家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代表擔任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每學年由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負責審議下列事項:

一、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三、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四、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五、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六、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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