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交通費補助實施準則
真理大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實施準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08日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部發布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特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提供本校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多重障礙及其他行動不便,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之交通費補助。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第四條 身心障礙學生每年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諮商中心資源教室或台南校區教學事務組提出。經審核小組召開審核會議,經出席人數超過2/3同意為之,再行通知學生審核結果,並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教育部核定。
第五條 本準則之審核小組成員包括學務長、諮商中心主任、衛生保健組組長、台南校區教學事務組組長、特殊教育專家、資源教室輔導老師以及申請學生之班級導師,並由學務長或其指定小組成員擔任召集人。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費補助須檢附以下資料:
一、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四、學生本人之金融存摺影本。
第七條 交通費補助基準為每名審核通過之學生,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此項目補助經費額度為準,一年以九個月計算。
第八條 本準則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