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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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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注意事項]

  • 獎助對象應符合「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大專校院特教學生申請獎補助學金無名額限制。
  •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或空中進修學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八學分;空中大學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為限,空中進修學校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 申請資賦優異類獎學金的特教學生需為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資賦優異學生。
  • 申請流程:
    1. 就讀國立大專校院之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符合規定後,由學校經費預算項下發予獎、助學金,惟獎學金應公開頒發。接受申請之學校應於每年131日前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特教登錄」填報獎助學金申請資料。
    2. 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之學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其申請資料留存學校,並由學校彙整後於每年11日起向「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特教登錄」填報獎助學金資料申請資料,每年131日前檢具請領名冊、統計表、領據及函文報部申請補助,獎學金應公開頒發。
  • 本項獎補助係屬次學年度獎助,一年級新生須於二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後持應屆畢業該學年度之學業成績等規定資料提出申請,俟教育部核撥經費後,由學校依聯絡地址逕行郵寄或通知到校領款。
  • 111學年度以後(包括111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請直接參考 真理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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